各設區(qū)市、省直管試點縣(市)
水利(水務)局、贛州市水保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的新要求,保障營業(yè)稅改增值稅后我省
水利工程造價計價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jù)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xiàn)將營業(yè)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我省
水利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調整依據(jù)
1.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
3.《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4.《關于做好建筑業(yè)營改增建設
工程計價依據(jù)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
5. 我省現(xiàn)行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計價依據(jù)。
6. 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總體調整原則
1. 建筑業(yè)“營改增”后,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建筑及安裝
工程費用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維修養(yǎng)護費用按“價稅分離”的計價規(guī)則計算。建筑及安裝
工程單價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單價的計算公式不變,稅前
工程單價為直接費、現(xiàn)場經(jīng)費、間接費、利潤、材料補差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的價格計算,并以此為基礎計算計入建筑及安裝
工程單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
水利設備費用仍為含增值稅的相應設備費。
3.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施工臨時
工程費、獨立費用的計價規(guī)則和費用標準暫不作調整;維修養(yǎng)護
工程其他費用的計價規(guī)則和費用標準暫不作調整。
三、調整辦法
1. 費用構成
(1) 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營改增”后我省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費用構成均與現(xiàn)行的
水利水電、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費用構成內容一致。
(2) 間接費在原費用構成的組成內容基礎上,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費附加等。
(3) 建筑及安裝
工程費用的稅金是指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應計入建筑及安裝
工程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包含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費附加等。
2. 費率及稅率
(1)除本通知另有規(guī)定外,“營改增”后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有關費率與現(xiàn)行的
水利水電、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費率一致。
(2) 現(xiàn)場經(jīng)費
現(xiàn)場經(jīng)費各項調整后的費率:
1)
水利水電工程現(xiàn)場經(jīng)費費率表(%):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算基礎 |
Ⅰ類工程 |
Ⅱ類工程 |
Ⅲ類工程 |
Ⅳ類工程 |
1 |
土石方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7.35 |
6.30 |
5.25 |
土方4.20
石方5.25 |
2 |
砌石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7.65 |
6.63 |
5.61 |
5.61 |
3 |
混凝土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7.28 |
6.24 |
5.20 |
5.20 |
4 |
鋼筋制安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5.94 |
5.40 |
4.86 |
4.32 |
5 |
模板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5.83 |
5.30 |
4.77 |
4.24 |
6 |
鉆孔灌漿及
錨固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6.83 |
5.78 |
5.25 |
5.25 |
7 |
疏浚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
|
4.20 |
4.20 |
8 |
其他工程 |
基本直接費 |
6.30 |
5.25 |
4.73 |
4.20 |
9 |
設備安裝工程 |
人工費 |
45.00 |
45.00 |
45.00 |
45.00 |
2)因費用結構不同,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無現(xiàn)場經(jīng)費。
(3) 間接費
間接費的組成內容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
教育費附加。
間接費各項調整后的費率:
1)
水利水電工程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算基礎 |
Ⅰ類工程 |
Ⅱ類工程 |
Ⅲ類工程 |
Ⅳ類工程 |
1 |
土石方工程 |
直接費 |
7.19 |
6.63 |
6.16 |
土方5.01
石方6.06 |
2 |
砌石工程 |
直接費 |
8.25 |
7.25 |
6.26 |
6.26 |
3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費 |
6.74 |
6.16 |
5.67 |
5.09 |
4 |
鋼筋制安工程 |
直接費 |
5.50 |
5.50 |
5.05 |
5.05 |
5 |
模板工程 |
直接費 |
5.59 |
5.59 |
5.13 |
5.13 |
6 |
鉆孔灌漿及
錨固工程 |
直接費 |
7.69 |
7.13 |
6.16 |
6.16 |
7 |
疏浚工程 |
直接費 |
|
|
5.29 |
5.29 |
8 |
其他工程 |
直接費 |
6.63 |
6.16 |
5.67 |
5.09 |
9 |
設備安裝
工程 |
人工費 |
50 |
50 |
50 |
50 |
2)農村
水利工程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算
基礎 |
小型農田
水利工程 |
農村村鎮(zhèn)集中供水工程 |
千噸萬人以下 |
千噸萬人及以上 |
一 |
建筑工程 |
|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費 |
8.02 |
8.02 |
9.53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費 |
9.53 |
9.53 |
10.02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費 |
10.02 |
10.02 |
11.52 |
4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費 |
9.04 |
9.04 |
10.58 |
5 |
鋼筋制安工程 |
直接費 |
7.95 |
7.95 |
9.53 |
6 |
模板工程 |
直接費 |
7.95 |
7.95 |
9.49 |
7 |
管井機械鉆孔工程 |
直接費 |
12.17 |
12.17 |
12.17 |
8 |
其他工程 |
直接費 |
7.95 |
7.95 |
9.53 |
二 |
設備(管道)
安裝工程 |
人工費 |
75 |
75 |
75 |
3)維修養(yǎng)護
工程間接費費率表(%):
序號 |
項目類別 |
計算基礎 |
費率 |
一 |
建筑工程維修養(yǎng)護 |
|
|
1 |
土方工程 |
直接費 |
7.49 |
2 |
石方工程 |
直接費 |
10.10 |
3 |
砌石工程 |
直接費 |
11.61 |
4 |
混凝土工程 |
直接費 |
9.61 |
5 |
鋼筋制安工程 |
直接費 |
7.49 |
6 |
模板工程 |
直接費 |
9.53 |
7 |
其他工程 |
直接費 |
8.53 |
二 |
機械設備維修養(yǎng)護 |
人工費 |
70 |
(4)稅率
稅金指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guī)定應計入建筑安裝
工程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率調整為11%。
3. 定額
(1)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營改增”后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定額及以費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費、零星材料費、其他機械費暫不作調整。
(2)設備安裝
工程定額
水利水電設備安裝
工程定額中以費率形式(%)表示的設備安裝定額,其人工費費率不作調整,材料費費率除以1.08調整系數(shù),機械使用費費率除以1.10調整系數(shù),裝置性材料費費率除以1.15調整系數(shù);計費基數(shù)仍為含增值稅的相應設備費。
(3)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1)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施工機械臺時費的第一類費用中折舊費除以1.17調整系數(shù),修理及替換設備費除以1.11調整系數(shù),安裝拆卸費不作調整。
2)維修養(yǎng)護
工程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采用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中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的同按調整后的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中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
維修養(yǎng)護
工程中的補充臺時費定額暫不作調整。
4. 基礎價格編制
(1) 人工
預算單價
人工
預算單價按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不作調整。
(2) 材料
預算單價
材料
預算單價根據(jù)其組成內容,按材料原價、包裝費、運雜費、采購及保管費和運輸保險費等分別以不含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材料采購及保管費費率按現(xiàn)行計算標準乘以1.1調整系數(shù)。
材料
預算價格中包括的進項稅額按下表規(guī)定計算:
序號 |
材料種類 |
增值稅適用稅率
或征收率(%) |
1 |
砂(卵)石、塊石、磚、自來水、商品混凝土、石灰、土 |
3 |
2 |
原木、苗木 |
13 |
3 |
鋼筋、鋼材等有色金屬 |
17 |
4 |
其他材料 |
17 |
水泥、鋼筋等主要材料基價調整為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價,主要材料基價仍實行動態(tài)
管理,由江西省
水利廳
水利建設經(jīng)濟定額站定期公布。
(3)
施工用電、風、水價格
1)
施工用電價格
電網(wǎng)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柴油
發(fā)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
發(fā)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不作調整。
2)
施工用風、用水價格
施工用風、用水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不作調整。
(4)砂石料單價
外購砂石料應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自采砂石料單價應分解為原料開采、生產加工系統(tǒng)工藝流程、成品骨料運輸?shù)裙ば?,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
(5) 混凝土材料單價
混凝土材料單價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shù)量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
預算價格(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
預算價格超過基價的按基價,超過部分按原規(guī)定補差)進行計算。
(6)
施工機械臺時費
按調整后的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
預算價格(或基價)計算。
5. 建筑、安裝
工程單價編制
建筑、安裝
工程單價編制方法同原編制方法。
6. 概(估)算的編制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概(估)算的編制方法同原概(估)算的編制方法。
四、其他規(guī)定
1.本計價依據(jù)調整辦法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我省
水利水電工程、農村
水利工程和維修養(yǎng)護
工程。
2.對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要求的上述
工程項目,可按原合同約定或“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jù)執(zhí)行,并執(zhí)行財稅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
3.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發(fā)布之前已批準的投資估算、
概算等
造價文件不作調整。
江西省
水利廳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