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海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建設局,各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滿足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建設
工程計價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yè)營改增建設
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計價依據體系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和測算,現就我省建筑業(yè)實施營改增后建設
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時間
本次調整后的建設
工程計價依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設
工程發(fā)承包項目。合同開工日期以《建筑
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準;未取得《建筑
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建筑業(yè)實行“營改增”后,我省建設
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均按照“價稅分離”的原則,
工程造價由稅前
工程造價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構成。
工程造價按以下公式計算:
工程造價=稅前
工程造價×(1+11%)。其中,建筑業(yè)增值稅稅率為11%,稅前
工程造價是由人工費、材料費、
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yè)
管理費、利潤和規(guī)費等各項費用組成,各費用項目均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
三、有關要素價格的調整
在保持現行計價定額、
工程造價信息等計價依據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價稅分離”原則對2016版計價定額和費用定額及
工程造價信息等有關要素價格進行調整。
(一)2016版計價定額和費用定額調整
1、人工費。不含進項稅額,不做調整。
2、材料費、
施工機具使用費。對定額基價中材料費、
施工機具使用費按照不同專業(yè)采用系數進行調整,調整系數表見附件2。
3、企業(yè)
管理費和安全文明
施工費。均按增值稅下不含進項稅額的價格或費用確定,增值稅下企業(yè)
管理費和安全文明
施工費費率見附件3。
4、規(guī)費和利潤、其他總價措施費均不含進項稅額,不做調整。
四、費用組成內容調整
(一)企業(yè)
管理費包括費用定額的原組成內容不變,同時,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我省規(guī)定的價格調節(jié)基金,以及營改增增加的
管理費用等。
(二)建筑安裝
工程費用的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guī)定應計入建筑安裝
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本通知調整內容是根據“營改增”的規(guī)定和要求而修訂的,不改變現行計價規(guī)范和計價定額的作用、適用范圍等。
(二)調整后的要素費用均為不含稅價,包括分部分項
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以及變更、簽證、索賠等費用均不含進項稅額。
(三)具體要素價格適用增值稅稅率,執(zhí)行財稅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
(四)本通知中的計價依據調整辦法適用于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
工程。對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要求的建設
工程和在2016年5月1日前開工的建設
工程,可按原合同約定以及營改增前的計價依據執(zhí)行。
各相關單位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青海省建設
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聯(lián)系電話:0971—6107542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6年4月28日